煤炭在過去2個多世紀里見證了歐洲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自工業革命伊始,煤炭就是西方社會的第一能源來源,直至石油大量使用。
進入20世紀八九十年代,因儲量減少、開采成本高以及環保等因素,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大量關閉煤礦。這些國家煤礦關閉破產工作是伴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結構調整進行的,這與我國煤炭工業的現狀頗為相似。
2000年,在我國正著手對一批老煤礦進行政策性關閉破產時,曾派出若干個考察團,考察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煤礦關閉、礦工安置、礦區轉型等方面的政策和做法,以資借鑒。
從考察報告來看,這些國家在煤礦大量關閉期間有一些共性做法。
首先,各國都制定了一個比較長期的煤礦關閉計劃。例如,德國從1989年開始關閉原東德褐煤煤礦,到1999年結束,歷時10年。法國從1985年開始關閉國有煤礦,計劃到2005年結束,實際上2004年最后一座煤礦關閉,歷時20年。在推進煤礦關閉上,他們都制定了中長期規劃。
在實施關閉破產初期,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這些國家煤礦關閉破產的進程并不順利。因此,各國組織力量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如德國出臺了《煤礦調整法案》,日本頒布了《煤礦離職人員臨時措施法》《產煤地區振興臨時措施法》,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國也先后制定了相關法律政策,將煤礦關閉工作作為一個社會問題高度重視,認真處理。
由于煤礦工人人數眾多、技能較單一,安置起來有許多困難,各國都將職工安置作為重點。英國專門成立了職工安置機構——煤炭企業轉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實施煤礦職工職業變更計劃。各國在職工安置上有一些相似的做法。
一是提前退休。英國規定50歲,法國規定地面職工50歲、井下職工45歲,德國規定地面職工55歲、井下職工50歲可以退休。
二是鼓勵年輕職工自謀職業。俄羅斯、日本對關閉煤礦職工自謀職業者提供優惠信貸和經濟擔保。法國給予自謀職業者啟動資金,自謀職業所需的差旅費、郵政費等由煤炭企業支付。
三是組織有關行業接納關閉煤礦職工,成立民間團體幫助關閉煤礦職工再就業。法國政府曾經特別要求法國電力公司必須接收部分煤礦職工,其他行業接收煤礦職工,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日本在失業煤礦工人難以安置時,由國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開辦新企業,安置失業職工,并且政府設立雇傭獎勵金,對雇傭失業煤礦職工的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
四是支付一定工資放假。德國規定,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可以離崗休假,發放80%的工資,到年齡后再享受退休待遇。該政策類似于我國在煤礦政策性關閉破產中實施的提前退養政策。
五是對關閉煤礦職工進行無償培訓,幫助其再就業。例如,德國魯爾培訓部有36個培訓教學點,可以同時培訓136個專業,煤礦職工在3年培訓期間,享受原有待遇,培訓經費由政府和企業承擔。
六是政府對煤礦關閉提供經濟支持,對到礦區投資辦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幫助礦區經濟轉型。
從煤礦政策性關閉破產采取的一些措施來看,我國煤礦關閉破產借鑒了這些國家的經驗和做法,例如提前退休、提前退養等,取得了較好效果。
考察報告認為,我國在煤礦關閉中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主要包括:我國對關閉破產煤礦職工安置重視程度不夠,過多強調拿錢走人,未能解決根本問題;對于關閉煤礦所在地的環境治理和經濟轉型重視程度不夠,礦井關閉對當地經濟影響很大,又缺乏接續產業。
在我國正實施煤礦政策性關閉破產的時候,煤炭行業恰好遇上“黃金十年”,很多關閉煤礦改制后重新生產,另有些徹底關閉的煤礦通過勞務輸出等方式,也安置了大量職工。因而,這輪大發展很大程度上掩蓋了上述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的問題。
“黃金十年”遠去,接下來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煤礦有相當一批都要面臨關閉退出。雖然我國煤炭行業的實際情況與國外有很大的差距,但有些成熟的經驗還是值得認真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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