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6日訊記者陳麗平此次修改煤炭法,擬取消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的行政審批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考慮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可以解決設立煤炭生產許可所要解決的問題,草案將其修改為“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同時,刪去與煤炭生產許可證有關的規定。
現行煤炭法對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審批作出了規定。考慮到是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由市場主體自己決定,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調節,草案刪去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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