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12月24日,國家發改委下發《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對露天和井工開采煤礦的回采率做出具體規定。本規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同時《生產礦井煤炭資源回采率暫行管理辦法》(原煤炭工業部令〔1998〕第5號)同時廢止。
回采率逾期仍不達標吊銷許可證
1998年頒布的原管理辦法要求,設計能力9萬噸/年以下3萬噸/年以上的礦區,回采率不低于65%;設計能力小于3萬噸/年的煤礦礦井,不低于50%。設計能力9萬噸/年以上煤礦礦井的采區回采率,執行以下標準:薄煤層不低于85%;中厚煤層不低于80%;厚煤層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與舊版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煤層厚度規定回采率不同的是,新版不再區分設計能力,而僅根據煤層厚度為井工煤礦與露天煤礦設計了不同的標準。
規定指出,井工煤礦煤層厚度大于3.5米的、采區回采率必須大于75%,煤層厚度小于1.3米的須大于85%,煤層厚度介于1.3與3.5米之間的大于80%;露天煤礦煤層厚度小于1.3米的、采區回采率必須大于70%,煤層厚度介于1.3到3.5米之間的大于80%,3.5到6.0米之間的大于85%,超過6米的須大于9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生產煤礦回采率負第一責任人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生產煤礦未達到采區回采率標準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達標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煤層賦存狀況,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丟瘦、浪費煤炭資源。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當按照由上而下的順序進行開采,不得棄采薄煤層。確需反順序開采的,經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論證并報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具備分層開采的緩傾斜厚煤層,原則上應當堅持分層開采。對采用一次采全高開采的厚煤層,不得丟頂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頂。礦井留設保護煤柱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煤柱不得隨意擴大。鼓勵有條件的礦井采用無煤柱開采、充填開采等開采技術。
明確獎懲保障新規順利執行
為保障上述規定的順利執行,規定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對于煤礦企業對可采煤層丟棄不采的;違反開采順序的;一次采全高開采丟頂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頂的;留設保護煤柱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未按規定提交采區回采率報告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高回采率。凡創造、采用、推廣提高采區回采率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以及新管理辦法,使采區回采率高于規定指標,取得較顯著經濟效益的;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對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層進行開采的;對由于各種原因丟棄的殘煤和煤柱,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通過復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由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調整特殊煤層規定
對于特殊煤層,規定也做了相應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地質構造復雜,厚煤層、中厚煤層和薄煤層的水文地質損失量分別超過可采儲量20%、15%和10%的;煤層賦存不穩定,采區可采范圍經井下勘探證實不足采區開采范圍50%的;開采“三下一上”(鐵路下、水體下、建(構)筑物下和承壓水體上)煤層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對其回采率考核指標進行評估修正,并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同時,可采煤層具有重大災害威脅的(水、火、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受地質構造影響嚴重、巖漿侵蝕破壞嚴重、不穩定煤層局部達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塊段,開采其他煤層又不會造成破壞的;受其他煤礦、煤層開采影響,無法安全開采或者開采極為困難的,經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論證并報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采或者暫時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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