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12月28日就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答記者問時指出,此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取消重點電煤合同,實施電煤價格并軌。下一步還要抓緊研究涉及面廣、影響大的電價形成機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煤炭期貨市場建設及鐵路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等重大問題,成熟以后適時推進,逐步從根本上理順煤電關系。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務及完善調控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內容,包括建立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制、加強煤炭市場建設、繼續實施并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推進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等。
談及近期解除對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該負責人指出,2011年市場電煤價格上漲較快,為盡快穩定電煤價格,發改委才根據《價格法》規定對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而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基本穩定,遂依法解除相關措施。但今后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政府仍將依據價格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
在回應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制主要“新”在哪里時,該負責人表示,今后在電煤產運需銜接簽訂合同中,將不再區分重點與非重點,從而為所有企業創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環境;取消價格雙軌制后,電煤全部實現市場化,也是尊重市場規律的表現;國家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進一步減少了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行政色彩,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關于制定《指導意見》的背景,該負責人回應稱,今年以來,煤炭供需形勢出現了寬松局面,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差明顯縮小,少數地區甚至還出現倒掛,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取消重點合同、推進電煤價格并軌、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時機已經成熟。
從1996年起,我國對納入訂貨范圍的電煤實行政府指導價,從而形成了電煤價格雙軌制。2002年起,取消電煤指導價,但受當時市場環境和條件的限制,又采取了發布參考價的做法。2004年后,逐步取消政府直接組織訂貨方式,改為在國家公布的運力配置意向框架下,由供需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電煤價格基本延續了發布參考價的做法。
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一銜接機制已不適應市場配置資源的要求。重點電煤合同煤與市場煤在資源供給、運力配置和價格水平上存在明顯差異,在實際運行中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在于重點電煤與市場煤長期存在較大價差,限制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不同煤、電企業之間重點合同數量存在差異,造成不公平競爭;煤、電供需雙方簽訂年度合同時糾紛不斷,執行中兌現率偏低,不利于電煤穩定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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