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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務院關于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制度實施后,國家安監總局、煤監局也對各地進行了明察暗訪,他們發現這一制度的落實情況還存在一些問題。
 趙鐵錘介紹說,出臺的規定中對于不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情況,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標準。 對于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關部門將對煤礦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要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此外,一旦礦井發生事故,查處礦領導帶班下井落實不到位的,將在法律訴訟之外,配套以嚴格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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