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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物價局9月13日發布信息稱,本月起山西省繼續執行煤炭運銷服務和代銷管理費標準,有效期一年。
 據介紹,山西省煤炭運銷服務和代銷管理費收費標準為:對鐵路運輸和公路外運煤炭收取2%的運銷服務費;通過公路運輸的煤炭代銷費用,地方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1%的管理費;通過火車運輸的煤炭經營費用,實行代銷的地方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代銷費3%(即煤價的2.5%的管理費,0.5%的損耗費)。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煤炭運銷集團不得代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收取任何費用。而凡未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均屬亂收費,應一律取消。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價格的監測工作,加大對煤炭運銷系統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亂收費行為要嚴肅查處,同時各市物價部門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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