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國務院下文取消流通主體的身份限制。化肥經營機制隨市場靈活變動,從而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將激活流通領域的一湖春水。
自從11年前,國務院簽發了文號為“國發〔1998〕39號”的《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后,關于化肥流通體制的變革一直罕有動靜。2009年8月24日,國務院終于再度簽發了文號為“國發〔2009〕31號”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由于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事關農業發展和農民的利益,1998年以前國家一直沒有放開化肥經營。正是“39號文”和“31號文”前后兩個有關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文件,最終全面取消了國內化肥流通主體的“身份”限制。
取消“身份”限制
僅僅再晚2個多月,浙江省平湖市黃姑鎮的李先生就不必借用農資公司的倉庫偷偷摸摸地賣化肥,更不會被工商部門以無照經營查處了。在今年“31號文”出臺之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仍無緣參與化肥流通。
1992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經營管理的通知》,明確了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經營的主渠道,農業三站和化肥生產廠是輔助流通渠道的地位,即所謂“一主兩輔”經營。
1998年,“39號文”的頒發將我國的化肥流通渠道改為供銷社、化肥生產企業、農業“三站”三條渠道同時經營化肥,打破了原來“一主兩輔”經營的局面。
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在化肥分銷方面做出了承諾:加入后5年內放開化肥的批發和零售經營。此后,國內陸續放寬并取消了對外資企業在大陸從事化肥分銷的控股比例限制。此次“31號文”全面取消了化肥流通經營主體的所有制形式限制,僅對其設置了準入資格限制,已經實現了全面放開的入世承諾。
“31號文”明確指出,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
據中國石化(11.70,-0.28,-2.34%)經濟技術研究院專家安福介紹,2005年開始,在化肥流通領域,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經營的情況已經比較普遍。現在各省市都有不少個體經營者和民營企業參與經營化肥的批發和零售業務。這些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中,只要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登記注冊和照章納稅的,基本都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這位專家認為,“31號文”第一條“放開化肥經營限制”的規定,為正在從事化肥經營的民企和個體工商戶正了名。因為盡管在這之前,大多數從事化肥經營的民企并未受到查處,但是這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畢竟是名不正言不順。同時,“31號文”也為未來從事化肥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打開了大門。
一位長期從事化工產品銷售的民企老板告訴記者,盡管目前化肥行業整體處于不景氣的時期,但是產業的興衰是有周期和一定的規律性的。“31號文”的出臺,讓像他這樣的相關從業者更加關注化肥行業的發展,并可能選擇在適當的時候參與化肥經營。
鼓勵連鎖經營
“31號文”最吸引業界矚目的除了第一條規定外,就是第三條規定:鼓勵連鎖集約經營。文件中說,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
“31號文”公布第二天,安徽昊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相關部門專門舉行了一次會議,對企業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的可能性進行了討論。公司銷售經理賈健告訴記者,在“31號文”頒發前,國家禁止化肥的跨省區銷售。盡管也有一些生產企業在生產區外布點銷售化肥,但畢竟是少數,銷量也有限。
易貿資訊分析師張伶俐認為,化肥生產企業更深層次地介入到化肥經營中去仍需時間。因為要在生產地以外新建銷售渠道尚需時日,在生產地外布點銷售化肥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因此,企業在積極投入到化肥經營中的時候需要慎重決策。
賈健認為,此次文件的頒發,鼓勵化肥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實際上也就是打破了原來化肥不得跨省銷售的禁令。長期來看,為生產企業今后更深層次地介入到化肥領域打下基礎。隨著土地使用權流轉規模的進一步規范和擴大,土地耕作集中化將進一步加強,這也將有利于開展化肥等農資產品的連鎖集中經營。
據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研究院專家介紹,以連鎖集約經營方式銷售化肥等農資產品已有十余年歷史。比較早的有金色谷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5年,商務部在全國選擇部分縣市開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試點,到目前為止,比較有名的有安徽徽商農家福公司和江蘇蘇果超市化肥便利店等。
這位專家告訴記者,農資超市的商品實行統一采購、配送、驗收,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假冒偽劣商品進入農村市場,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農村連鎖超市亦大大降低了物流成本。在化肥行業不景氣的現在,由規模較大的化肥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通過兼并整合實現化肥銷售的集中連鎖經營,將為整個行業發展帶來生機。
改革仍在前行
“31號文”出臺后,有業內資深專家表示,從“39號文”的“通知”到今天“31號文”的“決定”,國家對化肥流通領域兩次“松綁”。而以“決定”的形式比“通知”的形式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顯得更加正式,也表明了改革的層層深入。
這位專家認為,“31號文”在“取消經營限制”的同時,對驗貨、索證索票、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等企業具體經營行為均做了詳細的規定。這說明,國家更加注重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和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加之春節前夕,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化肥價格形成機制。種種跡象表明,我國的化肥市場化改革正在走向縱深。但是,由于有關化肥進口渠道、化肥儲備和生產流通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改革仍有待探討,廣義的化肥流通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中。
在石油石化企業的化肥生產經營中,同樣有一些尚待改革或至少值得探討的經營方式。
中國石油某化工銷售公司的一位員工告訴記者,目前中國石油旗下有化肥銷售權的包括西北和東北兩家化工銷售公司。由于屬于統銷產品,在統銷管理上,銷售公司對化肥實行統一制定營銷策略、統一劃分市場、統一資源配置、統一制定價格、統一組織運輸。而隨著化肥行業格局的改變,化肥生產企業已成為流通領域的主體。在產能嚴重過剩、產品結構失衡、需求相對不足的嚴峻形勢下,化肥生產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經營中去。而與此同時,則需要對化肥統銷政策做靈活掌握。
據介紹,化肥農資市場是比較集中的化肥集散地。中國石油旗下有化工銷售企業進入市場,但由于統銷管理要求,化肥銷售必須統一組織運輸,因此進入農資市場的生產企業只擁有開票權,產品的發貨最后還是由銷售公司統一組織,這樣便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時間和成本。
不過,據中國石油這位人士透露,目前公司也正考慮對此進行改革。目前已有化肥生產企業考慮與當地政府洽談投資建設化肥農資市場的事宜。體制機制隨市場靈活變動和滿足市場需求,是激活化肥流通領域一湖春水的石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