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內 容 概 述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內 容 全 文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83715990
行政許可事項: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A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設立階段)
(一)申請條件
本行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跨區縣的、不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依據(條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2]344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2006】第8號)
4.《關于印發<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安監管危字【2007】75號)
(三)申請書文本和示范文本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書》
(下載地址http://anjian.thip.gov.cn/download.asp)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安全設立審查意見書;
4.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5.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程序
1.申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在進行選址安全論證、設立安全評價后,向區安監局提出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的申請,提交相應文件、資料。 2.補正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安監局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受理、審查—對受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區安監局組織審查; 4.整改—對于未通過的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經過整改后,可再次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5.出具意見—對安全審查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區安監局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
(七)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
B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全設施設計階段)
(一)申請條件
本行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跨區縣的、不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1.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通過的;
2.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3.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4.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5應針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6.具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立)許可意見書。
(二)法律法規依據(條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2]344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2006】第8號)
4.《關于印發<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安監管危字【2007】75號)
(三)申請書文本和示范文本
略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總平面圖等;
5.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程序
1.申請建設單位向區安監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提交相應文件、資料。 2.補正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安監局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受理、審查—對受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審查申請,區安監局組織審查; 4.整改—對于未通過的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經過整改后,可再次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5.出具意見—對安全審查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區安監局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
(七)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除外)
C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竣工驗收)
(一)申請條件
本行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跨區縣的、不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1.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2.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進行檢驗、檢測;
5.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6.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7.應對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8.具有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
(二)法律法規依據(條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2]344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2006】第8號)
4.《關于印發<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安監管危字【2007】75號)
(三)申請書文本和示范文本
略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資料(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5.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7.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現場審查提出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程序
1.申請建設單位向區安監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審查的申請,提交相應文件、資料。 2.補正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安監局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受理、審查—對受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審查申請,區安監局組織審查; 4.整改—對于未通過的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經過整改后,可再次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5.出具意見—對安全審查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區安監局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
(七)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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