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聰化工網】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化學原料及配劑,具有合法用途和非法用途的雙重性質。我國是一個化工大國,1988年聯合國制定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列管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在我國均有生產。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冰毒、搖頭丸等合成毒品濫用問題的不斷發展蔓延,我國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問題也日益嚴重。
一是易制毒化學品流入國內地下毒品加工廠問題嚴重。目前,國內毒品加工廠主要是冰毒、搖頭丸加工窩點,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廠的苯基丙酮、麻黃素、丙酮、甲苯、鹽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學品絕對多數來自國內。2005年1—7月,全國共查獲冰毒和搖頭丸加工廠(點)27個,繳獲冰毒2182公斤,搖頭丸37萬粒。1—9月,繳獲易制毒化學品131.9噸。
二是流入“金三角”地區的易制毒化學品不斷增加。中國瀕臨全球第二大海洛因生產地“金三角”,國內外毒販大量聚集中國邊境地區將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鹽酸等制造海洛因的易制毒化學品走私出境。由于“金三角”地區冰毒加工廠不斷增加,制造冰毒所需易制毒化學品的走私問題也越來越突出。2005年1—6月,全國繳獲的107噸易制毒化學品之中,云南就查獲了22噸,占總繳獲量的五分之一。
三是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從廣東走私到荷蘭、比利時、波蘭等歐洲國家的大案時有發生。近年來,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不斷把中國生產的胡椒基甲基酮和苯基丙酮夾藏在集裝箱中的桉葉油、電飯鍋等非列管貨物中走私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安特衛普等歐洲港口,一些走私大案相繼被中國和有關國家海關查獲。
四是用于制造冰毒的易制毒化學品走私到東南亞地區成為新的趨勢。隨著中國打擊制販冰毒犯罪力度的加大,毒販開始將地下毒品加工廠轉移到東南亞地區,不斷將制造冰毒的易制毒化學品通過夾藏、混裝等方式從海上走私至馬來西亞、菲律賓等東南亞地區。
此外,麻黃素片被走私到俄羅斯和醋酸酐可能走私到“金新月”地區的潛在危險也值得關注。
為了全面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經過近8年的反復修改和論證,中國《條例》2005年8月26日由國務院第445號令公布,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8章45條,同時在附表中列管了22種易制毒化學品和1個麻黃素類物質。這是中國第一部全面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的重要行政法規,對于進一步依法嚴格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保障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從源頭上減少毒品生產,降低毒品危害,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講,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第一,完善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律體系,為打擊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一些部門規章,但由于缺乏行政法規,使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難以統一進行,整體推進,也使得刑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無法出臺。《條例》的公布,使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有了專門的行政法規,公安、商務、安全監管、藥品監管等主管部門將據此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抓緊制定定罪量刑標準,從而形成以《刑法》為基礎,《條例》及管理辦法、定罪量刑標準相配套的完整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律體系,使我國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工作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打擊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
第二,落實了管理職責,明確了管理措施,加大了處罰力度,將全面規范管理部門的執法行為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條例》明確規定了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購買環節的管理;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管理;公安機關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和運輸環節的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從而落實了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條例》同時規定了許可證或備案管理、禁止現金交易、及時報告等管理措施,以及沒收易制毒化學品和非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辦法,這將全面規范易制毒化學品主管部門、企業行為和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合法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效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第三,有利于科學分配監管力量,合理調整監管重心,提高執法效能,有效遏制制販毒犯罪活動,全面推動禁毒工作。《條例》規定對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分類和分環節管理制度,將流失嚴重的制毒必需原料列為第一類,對各環節全部實行許可證管理,這有利于各主管部門將工作重心放在重點品種的監管上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執法效能,有效防止制毒原料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廠,從而遏制制販毒活動勢頭,從源頭上減少毒品對社會的危害,全面推動我國的禁毒工作。
第四,有利于加強企業自律,促使其合法生產經營。《條例》規定了企業在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過程中的具體辦理辦法,以及違反《條例》后的處罰措施,使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夠有章可循。同時也通過對企業的監督檢查,促使企業加強自我約束,保證合法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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